1、为了规范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,保障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使用者的合法权利,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于2005年11月7日第十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》,该办法自2006年3月30日起施行。
2、网吧不能对18岁以下人群开放。
3、以牟利为目的,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电影、表演、动画等视频文件10个以上的,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,以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。
4、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,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照刑法规定,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。
5、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规定,网络用户、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